保健食品注冊人轉讓技術的,受讓方應當在轉讓方的指導下重新提出產品注冊申請,產品技術要求等應當與原申請材料一致。
審評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簡化審評程序。符合要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應當為受讓方核發(fā)新的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對轉讓方保健食品注冊予以注銷。
受讓方除提交本辦法規(guī)定的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轉讓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準備相關資料
受讓方連續(xù)生產三批樣品
檢測
整理技術轉讓材料
受理機構注冊受理
食品審評中心技術審評
現場考核、復核檢驗
SAMR行政審批
取得保健食品注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