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通告
津市場監(jiān)管食經〔2024〕16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以下簡稱《辦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xiàn)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事項通告如下:
一、備案范圍
(一)一般規(guī)定
在天津市(含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范圍內從事僅銷售(含利用自動設備)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并具備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等相適應的經營條件。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實行“一地一備案”原則,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進行備案。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備案后,即可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從事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經營的,應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jù)設立的專柜或專區(qū)的空間大小而定。
(二)特殊規(guī)定
1.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小餐飲許可(以下統(tǒng)稱許可)情形。銷售除預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無需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2.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情形。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3.現(xiàn)有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許可證情形
(1)許可證有效期內規(guī)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且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
(2)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xù)經營規(guī)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xù)經營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
4.增加申請其他食品經營項目情形。已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經營者,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以外的食品經營活動并依法取得許可的,自取得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
5.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情形。醫(y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yè)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向醫(y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yè)銷售特定全營養(yǎng)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yè),應當取得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6.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相關經營行為情形。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備案。
二、備案部門
各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時歸檔。
企業(yè)類申請人在辦理經營主體設立登記時一并辦理備案的,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qū)級政務服務中心企業(yè)登記注冊窗口辦理備案。個體工商戶等其他類型經營主體及單獨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業(yè)務的企業(yè)類申請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辦理備案。
三、 備案流程
(一)一網通辦
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經營主體,在辦理經營主體設立登記時,可一并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并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簡稱《信息采集表》)。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納入“多證合一”范圍,對應營業(yè)執(zhí)照采集經營范圍信息為“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食品互聯(lián)網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食鹽批發(fā)”。
(二)備案途徑
1.線上辦理途徑。備案人可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http://spxk.scjg.tj.gov.cn)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模塊,進行首次備案、信息變更、備案注銷等事項辦理。
(1)新設立的經營主體備案
經營者可在辦理經營主體設立登記時,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赏ㄟ^“天津網上辦事大廳”(http://zwfw.tj.gov.cn)主題業(yè)務的“市場主體一網通辦平臺”,一并填報備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經營主體設立登記和備案信息填報后,相關信息將自動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完成備案。
(2)已登記注冊經營主體備案
①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涵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可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辦理備案。
②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不涵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涉及“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相關經營范圍變更的,可通過“市場主體一網通辦平臺”辦理變更登記時,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不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的,可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模塊,提交《信息采集表》單獨辦理備案。
2.線下辦理途徑。食品經營者可直接到線下窗口領取并填寫《信息采集表》,由備案部門將相關信息錄入“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完成備案。
材料齊全的,獲得備案編號。食品經營者對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備案事項
1.備案情形
(1)尚未取得合法主體資格食品經營者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稍谵k理經營主體設立登記時,向登記注冊部門備案一并提交《信息采集表》。
(2)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食品經營者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應當在開展銷售活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部門提交《信息采集表》。
(3)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xù)經營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部門提交《信息采集表》。
(4)利用自動設備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活動的。還應當提交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備案編號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等材料。
2.備案變更。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的,備案人應當自發(fā)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模塊或線下窗口,向備案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信息變更表》(附件2),進行備案信息更新。
3.備案注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模塊或線下窗口,向備案部門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注銷表》(附件3),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注銷。涉及食品經營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被撤銷主體設立登記的或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以外的食品經營活動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自行失效。
4.信息公開。備案部門自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種類、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系統(tǒng)“公眾查詢”欄目可進行信息查詢。
5.備案編號。備案部門應當及時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信息材料進行核對,對提交材料內容不完整、不規(guī)范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修改的內容和要求;對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的,核發(fā)備案編號(或更新備案信息、注銷備案)。備案不發(fā)放紙質證明文件,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獲得備案編號的,視為已辦理備案。核發(fā)備案編號后的《信息采集表》可從備案部門獲取,通過線上辦理的也可在線查詢并下載打印。
6.編號要求。備案編號由YB(“預”“備”的漢語拼音首字母縮寫)和十四位阿拉伯數(shù)字組成。數(shù)字從左至右依次為:一位業(yè)態(tài)類型代碼(1為批發(fā)、2為零售)、兩位天津市代碼、兩位區(qū)代碼、兩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代碼、六位順序碼、一位校驗碼。
四、其他要求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發(fā)生變化的(經營場所門牌號碼變化等不涉及經營場所實際地址變化的情形除外),應當注銷原備案后,重新辦理備案。
通過自動設備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備案范圍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的,其他經營場所應當在《信息采集表》中逐一進行注明。
通過網絡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者名稱、經營場所地址、備案編號等相關備案信息。
五、監(jiān)督檢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按照規(guī)定的頻次對轄區(qū)內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jiān)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備案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市市場監(jiān)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我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六、違法責任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備案信息或者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備案信息更新的;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通告》(津市場監(jiān)管食經〔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
????? 2.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變更表
????? 3.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注銷表
???????????????????????????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