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工作,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備案,以及相關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對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負責食品經營許可、備案及報告的信息化建設。
市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可根據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確定中央部屬高校、省屬高校和其他高校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及其他經營業(yè)態(tài)的許可、報告和備案權限。
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的實施,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fā)放工作。
第四條??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的地址一致。
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企業(yè)等申辦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經營場所與相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所載明地址不一致的,集中用餐單位出具情況說明確認的地址可以作為經營場所。
第五條??僅以域名、網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予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
第六條??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fā)經營者、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總部、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自動設備銷售食品經營者等具體業(yè)態(tài)。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yè)總部、餐飲服務管理公司、自動設備制售食品經營者等具體業(yè)態(tài)。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醫(yī)療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校外托管機構食堂和其他食堂等具體業(yè)態(tài)。
具體業(yè)態(tài)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其中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yè)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yè)名稱)。
食品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對應多種主體業(yè)態(tài)的,主體業(yè)態(tài)以經營面積較大的經營項目確定;各具體業(yè)態(tài)經營面積相同的,主體業(yè)態(tài)以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經營項目確定。
第七條??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從事特殊食品銷售、散裝熟食銷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及僅從事簡單制售的,應當在相應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第八條??食品銷售經營者除主要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之外,還從事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自制飲品等制售的,應符合相應的餐飲服務制售類許可審查要求,具體經營項目按餐飲服務對應的經營項目申請。
第九條??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根據申請業(yè)態(tài)對照現場核查表(見附件)進行現場核查。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即時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根據主體業(yè)態(tài)和經營項目實施現場核查,核查內容可以存在合理缺項。
現場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可對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食品倉庫等拍攝照片或者影像,并歸入食品經營許可檔案。
遠程核查可作為現場核查的方式之一,遠程核查應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以下申請可免于現場核查:
(一)新申請或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為食品經營管理的;
(二)新申請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的;
(三)變更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即時辦理的;
(四)經營項目減項的;
(五)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新申請連鎖門店的(在全省范圍內統(tǒng)一商號、統(tǒng)一采購、統(tǒng)一配送、統(tǒng)一管理,已登記注冊1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且已獲得許可的直營門店在經營過程中持續(xù)保持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各門店在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布局、設備設施等方面標準一致);
(六)餐飲連鎖企業(yè)新申請連鎖直營門店的(在全省范圍內已有3家及以上統(tǒng)一商號的直營連鎖門店,并做到統(tǒng)一采購配送食品原料、統(tǒng)一經營管理,各門店經營項目、工藝布局流程、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承接集體聚餐的大型餐飲經營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風險較高的主體業(yè)態(tài));
(七)經市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評估,認為經營項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可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的。
符合本條第(一)(二)(五)(六)項未實施現場核查的,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許可證發(fā)放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者實施首次監(jiān)督檢查。市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第(七)項免予現場核查的情形適時開展評估,經評估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上升不再適用免于現場核查的,應當恢復實施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取得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經營項目的,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銷售、供應散裝食品,不需要在許可證上標注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者取得非簡單制售類餐飲服務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標注簡單制售類經營項目。
第十三條??食品處理區(qū)面積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中央廚房食品制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qū)面積15%;清洗消毒區(qū)面積≥食品處理區(qū)面積10%;各專間面積≥10㎡,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qū)面積應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面積500-1000㎡的,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4;1001-1500㎡的,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6;1501-2000㎡的,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為1:7;面積大于2000㎡的,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烹飪場所面積≥食品處理區(qū)面積的15%;分餐間面積≥食品處理區(qū)的10%;清洗消毒區(qū)面積≥食品處理區(qū)10%;各專間面積≥10㎡,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第十四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一次性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配備清潔的留樣專用容器和專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應當對應申請熱食類食品簡單制售、冷食類食品簡單制售、自制飲品簡單制售等經營項目,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除外。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申請簡單制售的,應當設立簡單制售加工處理過程所需的場所或區(qū)域,使用面積應與經營品種規(guī)模相適應。設置專用場所的,應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
僅申請簡單制售的,應設置與加工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食品處理區(qū)、食品容器及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設施。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簡化或不設置初加工場所、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
第十七條??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企業(yè),需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應含有餐飲服務管理。
集中用餐單位應對承包經營企業(yè)的管理水平、供餐能力是否與本單位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進行審核。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yè)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十八條??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外設倉庫、經營種類、銷售方式、網絡經營情況、自動設備擺放地址、連鎖經營情況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地址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經營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注銷原備案,重新辦理備案。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終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自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注銷。
第十九條??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展銷會名稱、地址、起止日期、食品經營區(qū)域布局圖及各分區(qū)經營項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展銷會聯系人相關信息等。
第二十條??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或者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在跨省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信息、跨省投放設備區(qū)域或跨省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區(qū)域、企業(yè)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信息等。
報告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報告。
第二十一條??從事網絡經營、有外設倉庫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可以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報告,也可以在開展相關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自建網站網址、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名稱及網址等信息。
食品經營者有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省內和省外)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倉庫名稱、地址、面積、冷藏冷凍面積、聯系人信息等。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學校、托幼機構的名稱、地址、供餐人數等。
第二十二條??發(fā)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fā)證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
(二)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自營改為承包經營、承包經營改為自營,或者承包經營企業(yè)發(fā)生變化的。
食品經營者專間或專用操作區(qū)改變位置,食品處理區(qū)改變原料進入、食品制作、成品供應流程的視為符合《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報告內容應包括變化后的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操作流程等。
第二十三條??食品貯存場所、自動設備放置地點省內跨區(qū)域設置的,原發(fā)證(備案)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信息后,應當及時向食品貯存場所、自動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食品經營者取得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的,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xù)、補辦(除遺失)、注銷時,應在領取新證時交回原證(正、副本)。
食品經營者在申請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時,可同時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原發(fā)證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示平臺或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依職權注銷的主體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擬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職權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公告期為六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許可機關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原發(fā)證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直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xù),無需公告和公示。?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200~2000㎡(不含200㎡,含 2000㎡);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指食品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200㎡(不含30㎡,含200㎡)。
(二)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不通過實體門店銷售,通過互聯網等線上模式銷售,以零售為主且有食品貯存、展示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三)大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以上(不含500㎡);中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60~150 ㎡ (不含60㎡,含150㎡)。
(四)散裝熟食,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加工制作,并在經營過程中以散裝形式銷售的熟食制品。
(五)熱食類食品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無初加工、切配等環(huán)節(jié),僅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進行簡單熱加工制作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六)冷食類食品簡單制售,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經過簡單初加工、切配等環(huán)節(jié),對食品原料、預包裝即食食品進行拆封、調味、擺盤,以及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fā)酵豆制品),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食用的行為。
(七)自制飲品簡單制售,指飲品加工過程中僅進行簡單調配、沖泡、分裝后,提供給消費者可即時飲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是對《辦法》和《通則》的細化、補充,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及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按照《辦法》《通則》及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的受理、審查等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的,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許可或備案變更、延續(xù)、注銷或補證的,按本實施細則辦理。
附件:
1.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餐飲服務)
2.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3.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4.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銷售)
5.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食品自動設備)
6.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簡單制售)